美国堕胎权什么意思(探究美国堕胎法律与政治背景)?
美国堕胎权是指女性在怀孕期间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要终止妊娠。这是一个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伦理、宗教、法律和政治等多个方面。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和社会一直在就堕胎权展开激烈的争论和辩论。
美国堕胎法律背景
在美国,堕胎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是由联邦和州法律共同决定的。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历史性的裁决,认为堕胎是女性的宪法权利之一,禁止各州政府在怀孕前三个月限制堕胎。这一裁决被称为“罗伊诉韦德裁决”。
然而,自此以后,堕胎问题一直是美国政治和社会争议的焦点。反对堕胎的人士认为,堕胎是一种谋杀行为,应该被禁止。支持堕胎的人士则认为,女性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怀孕,政府不应该干涉。
美国堕胎政治背景
在美国政治中,堕胎问题一直是两党争论的焦点之一。共和党一般持反对堕胎的立场,而民主党则主张支持堕胎。这种政治分歧在美国国会和各州议会中也得到了体现。
近年来,美国一些州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堕胎,例如限制堕胎时间、要求堕胎医生必须拥有特定的医疗资质、要求堕胎医院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等等。这些措施引起了争议和抗议,一些支持堕胎权的组织和人士开始发起抗议活动和诉讼。
美国堕胎操作步骤
在美国,女性可以在怀孕前三个月内自由选择是否要终止妊娠。如果女性决定要堕胎,她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1.药物流产:在怀孕早期,女性可以服用药物来终止妊娠。这种方法通常在怀孕前七周内使用,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2.手术流产:在怀孕早期,女性可以通过手术方式终止妊娠。这种方法通常在怀孕前12周内使用,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3.晚期堕胎: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女性可以选择晚期堕胎。这种方法通常需要在医院进行,需要医生的指导和监督。
堕胎不同国家的堕胎法规
在历史上,堕胎在法律上往往被视为轻罪,尤其是在美国各州。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第14条正当程序修正案,首次赋予妇女在怀孕前三个月内堕胎的权利。然而,这一判决并非一成不变,1989年的决定试图限制女性的堕胎自由。英国的堕胎法规则有所不同,1967年前堕胎被视为犯罪。根据《堕胎法》,如果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或者胎儿出生后将有严重残疾,医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终止妊娠。堕胎的决定通常在由《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除非紧急情况。
堕胎涉及复杂的价值观和道德争论。保守派认为,任何形式的人为堕胎都是不可接受的,他们强调生命的神圣。相反,自由派或亲选择派认为,堕胎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基于孕妇的个人意愿,如胎儿的年龄。他们也对堕胎制定了某些限制。然而,这一议题的中立立场难以达成共识,因为它牵扯到生命本质的探讨,包括生命的开始、权利的冲突、以及道德和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些都是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复杂议题。
扩展资料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堕胎是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道德方面,反对者认为胎儿的生命属于胎儿,所以其他人不能随意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宗教方面,以基督宗教、伊斯兰教及犹太教主导的国家(中东、欧洲及北非)认为,生命是神所赐于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权取回生命,而非人类。
阿根批准堕胎合法化法案,你认为堕胎应该合法吗?
阿根廷近日批准了堕胎合法化法案,又引来了不少网友进行讨论。其实早在很久之前,美国各个州就为堕胎是否应该合法化争论不休,无论正反还是反方都列举出了很多有理有据的观点。而在我看来,我认为堕胎确实应该合法化,因为这样才更合理,也更贴合人性。
一、是否堕胎应该由自己选择
对于该不该堕胎,应该由自己选择,准确的说应该由怀孕的女性进行选择,因为她们是孕育着肚中的小生命,所以她们最具有发言权。如果通过法案来强制该不该堕胎,那么就等于将她们这份权力给剥夺了,这对她们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毕竟每个人所要面对的问题并不一样,有些人可能因为意外怀孕,但又没有条件生下来,也没有条件去孕育,如果不让她们选择堕胎,那么会给她们造成很大压力和烦恼。所以,堕胎的选择权应该握在自己手里,由自己来决定是否堕胎,而不是通过法案来规定。
二、堕胎合法其实是一种负责
有的人可能会说堕胎是对肚中小生命不负责的表现。但换另外一个角度来想,如果孩子父母没有办法抚养孩子,但因为堕胎不合法只能生下来,那岂不是从另一个层面上对孩子不负责。而且有些孩子很可能先天就有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将他生下来受苦。此外,有些妇女很可能并不是自己自愿受孕的,肚子里的孩子对她们来说很可能就是一种负担,也是阴影,如果要她们强制生下来对她们也是一种不负责。所以,堕胎合法其实是一种负责,这种负责并不单纯指对孩子负责,也是对妇女负责。
总的来说,堕胎合法化是挺有必要的,也应该合法化。
急求堕胎应否合法
堕胎合法性的争议最主要集中在基督教传统国家。他们认为胎动之后胎儿就有了生命(有的国家甚至曾经认为受精之后新的生命就存在了),堕胎无异于谋杀。美国曾经严厉禁止堕胎,直到1979年的Roe vs. Wade案,联邦最高法院才以6:3的多数确定堕胎合法。此案中,作为堕胎妇女的Roe请求法院确认怀孕妇女在怀孕的任何时间段内都有权终止妊娠。但是法院没有支持,依据医学意见划定了3个月的合法堕胎期,即受孕后3个月内妇女得合法堕胎。当然,即便如此,Roe案也是美国近几十年内长久不衰的争论焦点,每一次大型政治选举都要拿这个出来说事。甚至有不少法官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时都会被问及对这个案子的态度。
远的不说,在中国,堕胎的问题却没有被看得那么严重。中国民法通说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然而此“出生”,指的是胎儿完全离开母体并进行独立呼吸,亦即“独立呼吸说”。在独立呼吸之前,以胎儿不享有权利为原则(因为此时胎儿无权利能力),以特殊情况为例外,最典型的就是遗腹子的财产份额问题。然而在处理孕妇强制堕胎的情况下,有一个难题存在:由于胎儿并不享有权利,因此孕妇的行为也就不是侵权。
不过不管怎么说,在当前中国,孕妇自行堕胎并不违法。
堕胎只是属于一种伦理性的责任,当然,本人非常不建议。
我们应该保护堕胎权吗?理由是什么?
我认为应该保护堕胎权。堕胎并非只是对生命的残害,反而更可能是对生命的尊重与保护。以下是我的理由。
除非孩子是我们想怀就能怀,不想怀就怀不了的,不然堕胎权都有必要保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女性为什么要堕胎?堕胎是因为单纯想要谋害一个生命吗?毁掉世界的一种可能性吗?
显然不是这样子的。先来一个极端的假设,你家里已经有十个孩子了,然后你又怀孕了,你是选择生还是不生呢?我们再加1个假设,如果你的家境非常的困难,再生一个孩子的话,那么你们10+2+1共13口人,连饭都吃不上了。你还会选择要这个孩子吗?有人可能会说孩子也是生命呀,为什么不能把他养抚养长大呢?没错,孩子也是生命啊,那你和其他的孩子不是生命吗?都是生命,为什么不把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让已经来到这个世界的人活得更好?让他们健健康康的成长。
虽然我也听过,在以前的时候,有人家里有十几个孩子,非常尽心尽力的抚养,让他们都长大成才,都考上了大学。把孩子都培养成大学生,在当时来说是非常伟大的一件事情。但现实中更多的是生了很多的孩子,但是无力抚养长大,有的孩子会因为营养缺失或者缺少关爱而死亡,还有的孩子因为家庭条件过于困难啊,提早辍学。除非你的家庭非常富有,不然真不建议生太多孩子,少生孩子,才是对存在的生命最好的尊重与保护。
”要想富,少生孩子多修路。”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经验的总结。所以说,如果避孕措施失效导致你意外怀孕,生一个孩子,则会让你的家庭更负担更加严重的话,那么堕胎,虽然是一种不好的选择,但是此刻却是最好的选择。
现实情况更加复杂。不像影视剧中,所有的女人都希望怀上龙种,从此母凭子贵,走向人生巅峰。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生育一两个孩子就已经够了。而对于有些人遭受过侵害的人来说,生下那种因罪孽而怀孩子,将会是一生的枷锁。
孩子是天真无邪的这一点没有错。所以我们更应该用我们的爱去保护现在已经出生的孩子。用唯物角度的来看的话,还在母亲子宫中的胎儿并不能算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人,所以打胎并不是谋害人的生命。
在很久以前的封建社会为了保证人口数量,人们会采用宗教的手法或者是法律来制止人们打胎。因为人不够,而且死亡率极高,人多了,他们才能去耕种 打仗,为国家创造更多的价值。但现在地球上的人可以说是已经到达比较饱和的程度了,没有这么资源,而我们的生存率非常的高。
一味地鼓吹保护人权,反而是一种侵害人权的的行为。人又被生下来的权利,但作为一个母亲,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让活着的人能更好地活着,我们应该保护堕胎权,除非我们可以想怀孕就怀孕,不想怀孕,不想怀孕。不然堕胎全都是有必要一直存在下去的。
美国法律到底有没有规定不能堕胎?
从民调结果中可以看出,有 55% 的美国人认为应该无条件的,或在大多数情况下允许堕胎,而有 41% 的美国人认为,应该无条件的,或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对堕胎。
美国对堕胎的法律,也大约是这样两个对立观念的反映:允许堕胎,但有条件限制。而且,这些限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由于支持 堕胎的人占大多数,反对堕胎者,实际是处于劣势。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却是处于攻势,并通过一些战术,一点一点的蚕食对方的领地。
堕胎本身是一种行为,它涉及的是性生活的隐私权。而行使它的权利,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规定,只能通过人权法案里的相关条目来推导,来定义。这样,各执己见的人们,就要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定义。同时,正因为隐私权是一种新的权利,也就让这种权利的斗争格外激烈。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棱镜计划,毫无疑问也是涉及对这个权利的保护。
所以如何介定堕胎的权利,其实是最近这些年的事,伴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而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一个重要的触发点,是 1965 年的 v 。在这起案子中,高院肯定了稳私权的概念:虽然宪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民权法案中的第一,三,四,五,和第九修正案保证了个人隐私权的存在。而在性行为中使用避孕工具或避孕药,也是一种个人隐私,受宪法保护。
受此判决鼓励,1967 年,美国的全国妇女组织( for Woman,NOW)通过了《女性人权法案》(Women“s Bill of Rights),明确提出了要求取消对堕胎的限制。1969 年,另一支重要的女性组织,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 Rights Action League,NARAL)成立。
女性主义者认为,在现代社会要取得职业上的成功,对职业的连贯性要求越来越高。意外怀孕对女性的冲击,让女性必须要有对堕胎的选择权,才能挽回职业生涯上的部分劣势。有了 v 的先例,NOW 和 NARAL 合兵一处,认为争取堕胎权要通过高院来推进。
在这个战略的指导下,女性主义者在 1973 年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高院在 Roe v Wade 的历史性判决中,认定堕胎决定属于孕妇的个人隐私,宪法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了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这一判决一下子部分或完全推翻了美国 46 个州外加华盛顿特区的堕胎法。在这一判决中,大法官 Harry 设计了一套他认为完美的解决方案,就是根据医学上的孕期,把堕胎的权利分成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由孕妇完全自己决定,在第二段阶段不能禁止,但可以限制。到第三期,也就是怀孕 24 周以后,胚胎可以被认为是有知觉有痛感的生命了,堕胎可以被各州自行立法禁止。
认为这一判决完美的平衡了科学和社会认知,但这种找了一个时间点来个一刀切的棋盘式判决,被证明只是划出了一个战场,告诉大家可以在哪里点燃战火。
Roe v Wade 判决一出,社会上的保守派人士哗然,反对声音自然四起,并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各种行政手段来淡化其影响。比如在不反对堕胎的前提下,取消公共医保经费对堕胎和避孕的支持,在堕胎前加入强制咨询,设置等待期,通知怀孕者父母等规定。可是,政府支持虽然在政治压力下被削减,私人的民间支持开始进入,反堕胎力量的想法并未能达到预期。
随着里根政府上台,保守派开始在政治上占据先机。里根在任期间,新任命了超过一半的联邦法官,高院也开始右转。于是,对于反堕胎人士来说,最好的解决方法,也是通过高院,一举推翻 Roe v Wade 判决。
关键性的一次判决,应该说是 1992 年的 Planned v Casey 案。
在这个案子里,由于肯尼迪大法官的摇摆不定,高院给出了一个相当令人困惑的判决,一方面高院没有推翻 Row v Wade,一方面,则基本上肯定了宾西法尼亚州通过的限制堕胎的法令。而支持这两个决定的法官们却并不完全相同。
对于反堕胎者,他们从这次判决中读出的信号是,高院会放纵各州里自行推进的反堕胎法。
于是,反堕胎者推出了一个医学上没有的新词,叫“partial-birth ”,来指代中晚期孕妇的堕胎手术,并在 31 个州里通过了禁止此类堕胎的法律。
但是,高院在 2000 年以 “对妇女权益的额外负担” 为由,认定这些法律违宪。保守派以攻为守,作为回应,修改了部分规定,又在国会,于 2003 年通过了 Partial Birth Ban Act。这项联邦法律认定,任何从事跨州商务的医生,如果故意实行 partial-birth 杀死婴儿,要面临吊销执照和/或入狱两年的惩罚。
2007 年,在 v Carhart 案中,高院站在了反堕胎者一侧,认为 Partial Birth Ban Act 没有违宪。更重要的是,肯尼迪大法官不仅站在了反堕胎的一侧,还亲自撰写了判决书。其中,最广为转载和引发争议的一段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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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没有找到可靠的数据来度量以下这种现像,但看上去,必然可以作出结论:有些妇女会对放弃自己曾经创造和延续的婴儿生命感到后悔。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抑郁感,颜面扫地。(While we find no data to measure the , it seems to some women come to regret their choice to abort the infant life they once created and . Severe and loss of esteem can fo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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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派看来,为了免去部分女性可能会出现的后悔,高院用反堕胎来剥...